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3执保70号
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508元。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50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62.54元,由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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