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28民初50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原告:***,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路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赔偿原告新建房屋损失(具体损失待评估后确定);2、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赔偿因商品欺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00元;4、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建的住宅房即将封顶之际,2017年6月15日下午,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销售代表与董事长***上门向原告推销其商砼产品,并**保证其产品质量是保终身的,劝说原告放心购买,原告表示外行不懂,需由具有多年建筑经验的***选择决定,以保证建筑质量,最终选择了被告的产品,约定强度等级C30。2017年6月16日早上浇铸,并支付了全额价款6000元。后发现商砼凝固度不够,一抠就掉厚厚一层,心中疑惑,遂向***咨询,***便给三源董事长***打了电话,次日***前来查看,给原告的解释是商砼里添加了“缓凝剂”,还有其他的添加剂,可能是缓凝剂加的有点多因此凝固慢,需要48天凝固期,让原告耐心等待不要担心,并一再保证商砼质量是保终身的,没有问题。按照被告的说法,原告又耐心等待了48天,状况仍然没有改变。期间为判断商砼质量原告多次和别家同时期浇铸的顶板进行比较,结果别家顶板都比自家的要硬得多,怀疑商砼的质量有问题,为确定其强度是否存在问题,是否能安全使用,2017年8月5日原告请运城市鑫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了混凝土强度鉴定(回弹),抗压强度16.4MPa,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确定质量,2017年8月7日又作了钻芯鉴定,鉴定结果与回弹几乎一致,抗压强度为16.3MPa,确定为不合格产品。被告提供的商砼实际方量不到18方,却按照23方向原告收款。被告偷工减料,是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2017年8月20日原告给三源混凝土董事长***打电话要求给个说法解决此事,起初三源董事长***答应给原告换顶解决,但说公司还有其他合伙人需要回去商量一下,后变卦反悔拒绝解决。被告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困扰,整日为房顶的安全问题忧心忡忡,不得不停产停业忙于解决,生活秩序被打乱,经济和精神上遭受到双重损失。为此,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上列请求,***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在申请鉴定期间,运城中院司法技术处回函称,目前我市辖区内没有建筑工程质量类鉴定机构,也缺少相对应的司法鉴定程序和规范,无法对原告房屋损失进行鉴定,故原告诉请的赔偿无具体的赔偿数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