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某某与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民终3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夏县,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路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三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共计147818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把没有认定为案件实事的被上诉人辩解,作为判决理由部分的依据实属错误。一审认定事实部分没有“被告提供的产品系半成品”的叙述,却在判决理由部分将“被告提供的产品系半成品”予以表述明显错误。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有偿购得商砼,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建房需要,就是商品,在施工队震捣好的商砼上,上诉人根据时节覆盖薄膜,加盖草帘等即为专业护养。另外,山西家豪***定中心在对混凝土强度最小值已作更17.9mpa变更为15.6mpa的情况下,一审仍使用17.9mpa数值不当。二、上诉人自建房屋二层,可以不需要专业的设计,拥有施工图纸,不需要专业的施工队施工建筑。专业的设计、施工图纸,专业的施工队是《建筑法》对三层以上建筑物的资质要求,《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调整,因此,对本案强调上诉人的专业性和对施工设计的资质要求不当,以此判令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更是错误。三、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发货单确立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强度等级为C30,但被上诉人提供的商砼经二份鉴定意见书已明确不符C30强度质量要求,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就应依法承担责任。问题是原审一方面强调“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面又判令上诉人因没有专业知识,没有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使用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建房,而承担50%的责任,且不说50%的比例是否恰当,单就商砼产品质量而言,与上诉人有无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队有无资质无关。四、被上诉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被上诉人将不符合强度等级质量要求商砼作为商品提供给上诉人,二份***定证明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5份所谓检验报告,不提供原件,不予质证,没有证明力,其所谓的专业人员***就是被上诉人的员工,诉讼阶段代表。被上诉人在鉴定时签字就是最好的证明,对被上诉人欺诈行为,应予惩罚,五、加固复检费23100元应予支持。房屋加固处理后,事关上诉人一家的生命安全,由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复检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必然产生的费用。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人三源公司辩称,1.上诉人三源公司提供的产品确系半成品,这是客观事实,也是一般常识,无需证据证实。2.上诉人***称自建房屋不需要专业施工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商砼强度不达标恰恰是施工队操作不规范养护不当引起的。3、商砼强度达不到标准与上诉人***房屋出现裂缝没有因果关系,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三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8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商砼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约定提供的商砼是半成品,需要施工人员的专业操作和养护才能使成品商砼的强度达到C30。根据稷山县***定中心作出的[2016]建鉴字第08号***定意见,其中7号房间的强度达到30.8,充分说明上诉人提供的商砼质量合格,否则强度不可能达标。因此造成房屋强度不达标的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的无资质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和养护不规范,与上诉人提供的商砼质量没有关系,不应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商砼质量不合格。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屋裂缝和商砼硬度有因果关系,而且根据专业人员的质询意见,商砼的硬度与房屋出现裂缝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而是与施工人员的的振捣不匀和间隔时间不一致有密切关系。因此被上诉人不能证明该房屋裂缝与商砼硬度不达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驳回其诉请。3.一审判决依据稷山县***定中心作出的[2017]建鉴字第09号***定意见认定该房屋的加固费用为86118元,系认定错误。首先,没有就该房屋是否确需加固进行***定;其次,该房屋的加固方式有许多种,没有说明为什么选择使用碳纤维复合材料进行加固,而且该碳纤维复合材料的加固费用接近于房屋的重建费用,明显不符常理;最后稷山***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没有就作出该鉴定结论所适用的标准予以明确说明,该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房屋出现裂缝与商砼硬度不达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房屋是否确需加固的鉴定申请,以便查清本案事实,但一审法院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明显剥夺了上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事实依法撤销,**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以维护司法公正。 上诉人***辩称,一、三源公司提供的商砼不合格,双方并未约定是半成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已明确,上诉人提供的商砼不符合C30强度要求,从上诉人提供给答辩人的发货单上,有单价,有金额,并没有注明是半成品。而且,该货单说明部分写有“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往混凝土内添加任何其他材料,否则,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换言之,除添加其他材料之外,引起的质量问题上诉人公司均应予以承担。稷山***定中心[2016]***字第08号***定报告上写第7号房间第6测区修正的强度是30.8,7号房间的强度是24.3,***定意见是不符合C30要求。山西家豪***定中心[2016]晋JH鉴字第249号报告第6块卧室顶板强度是15.6mpa,鉴定意见是不符合C30要求,两份报告的鉴定意见都是不符合C30要求,这也就充分说明上诉人给我们提供的商砼质量不合格,不符合C30要求。混凝土施工就有振捣不均匀就出现蜂窝麻面,而山西家豪***定中心[2016]晋JH鉴定第249号报告钻蕊取样检验结果蕊样状态描述,6块均无蜂窝麻面,这就充分说明不是施工人员的操作振捣不均匀问题,而是上诉提供商砼质量问题。我们的养护是在振捣的商砼上根据时节,上面覆盖薄膜,加盖草帘(房间内生火,温度保持在零度上,保持湿度不让楼板平面不干燥。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养护,和同样工人的操作,二楼强度能达到,一楼强度为什么达不到。如果这样养护不能满足要求,请问专业养护又是什么?这也就充分说明不是养护问题,而是上诉人提供的商砼质量问题。二、稷山***定中心的***定意见正确,选择碳纤维复合材料进行加固,是保障房屋安全的必要措施,应予采纳。三、一审程序并不违法。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产品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房屋损害发生的原因,一审不支持其意在拖延诉讼的申请,是正确的。综上,应驳回上诉,支持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加固费86118元、加固复检费23100元、鉴定费14000元、因提供商品欺诈应给付的损失24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4日,原告***在自家宅基上盖建二层住宅,购买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商砼料浇一层梁板,约定强度等级为C30,并支付商品价款8200元。之后,原告在建二层住宅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商砼料中表面凝固差,并且该商品的强度不够,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供给原告***商品混凝土产品是否符合C30强度要求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重建损失进行鉴定。2016年5月11日山西省稷山***定中心作出[2016]建鉴字第08号***定意见:1、原告***房屋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C30的强度要求。2、原告***房屋重建费用为98598元。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原告***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所建房屋有无拆除必要进行鉴定。2016年12月12日山西家豪***定中心作出[2016]晋JH鉴字第249号***定意见:1、***楼房一层顶板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要求为C30,所检混凝土强度换算值最大为23.7MPa,混凝土强度最小值为17.9MPa,不符合混凝土要求强度C30要求。2、所建房屋可加固,无需拆除。原告***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原告***房屋一层顶板采用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料加固的费用,及加固后每十年检测一次,共七次的检测费用进行鉴定。2017年6月26日山西省稷山***定中心作出[2017]建鉴字第9号***定意见:1、原告***房屋加固费用为86118元。2、根据《建设工程检测收费标准》,原告***房屋一次加固复检费用为3300元,七次加固复检费用为23100元。另**:原告***在盖建二层房屋时,没有相关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亦不是专业的施工队施工建筑。一审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山西省稷山***定中心作出[2017]建鉴字第9号***定意见为,原告***房屋加固费86118元,本院予以认可;加固复检费23100元,因该费用没有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14000元,因实际产生,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被告提供商品系欺诈行为,要求给付损失246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合计100118元。原告***购买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商砼料浇一层梁板,该商砼料经***定后,原告***所建一层梁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强度,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对原告***一层梁板损失应承担50%责任。被告提供的产品系半成品,原告作为施工方要对其加以专业养护等,原告对此不具有专业知识,结合原告在建房时没有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使用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建房,对其损失也应承担50%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005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2017年2月28日山西家豪***定中心出具了***定意见补正书。该补正书是针对其中心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2016]晋JH鉴字第249号***定意见书所进行的补正。补正内容为:1、该意见书第3页倒数第5行“混凝土强度最小值为17.9MPa(见检测报告)”,补正为:混凝土强度最小值为15.6MPa(见检测报告)。2、该意见书第4页第3行“混凝土强度最小值为17.9MPa(见检测报告)”,补正为:混凝土强度最小值为15.6MPa(见检测报告)。另**,山西省稷山***定中心作出[2017]建鉴字第9号***定意见认定***房屋加固费86118元。本案鉴定费用为1400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为100118元。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相关***定意见证实上诉人三源公司提供给上诉人***的商砼料不符合混凝土C30强度要求,可以认定案涉产品质量不合格。三源公司依法应对***的相关房屋加固费、鉴定费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在自家宅基地上盖建二层住宅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是建筑法调整范畴,故一审法院以***在建房时没有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使用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建房为由,判令其对相关损失亦承担50%责任显属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三源公司上诉称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因未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2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计100118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3元,合计3793元。由上诉人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上诉人***负担7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王 溥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