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28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348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人**100118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447元。被执行人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70000元,剩余30118元及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447元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前一次付清剩余欠款30118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4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34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