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8民初151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现住该村11组。
原告:***,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县大候至**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夏县三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