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95045.54元及违约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税务、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699.94元,过付申请人案款14699.94元,尚余案款980345.6元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HG燃气站一处,本院依法于诉讼阶段查封。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12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税务、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人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HG燃气站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涉案不动产所占用土地非被执行人所有,目前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