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3民初4758号
原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高本义,该村主任。
原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城公司)与被告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高本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委会支付美城公司工程款1908830.2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该欠款时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委会承担。庭审过程中,美城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美城公司与***委会签订了关于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的“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美丽村居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期天数145天,工程价款是¥2197855.74元。合同签订后,美城公司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为***委会施工,至工程结束。***委会未向美城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后经山东创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审核该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908830.29元。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但***委会至今仍未支付工程款。美城公司多次催讨,均无结果,为维护美城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令所请。
***委会辩称,工程是上一届村两委任职期间开展的,具体事情不清楚,金额是190多万元,美城公司起诉前知道村里的钱被其他案件查封冻结,现在支不出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6日,美城公司与***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会将美丽村居建设工程发包给美城公司,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45天,签约合同价为2197855.74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补贴加单位自筹;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为1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列明了期限,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本工程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美城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涉案工程后经双方验收,现已交付使用。2021年9月12日,山东创立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涉案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1908830.29元,该报告中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委会至今未向美城公司支付工程款。
另查明,涉案工程美城公司主张于2020年12月30日验收,***委会主张于2021年9月份验收。
上述事实,有美城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美城公司与***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美城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涉案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并完成审计,工程款1908830.29元,***委会至今未支付,现美城公司要求***委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10%,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无论是美城公司主张的2020年12月30日验收还是***委会主张的2021年9月份验收,质保期至今未到期,所以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的10%留作质保金,若质保期满后***委会不予支付,美城公司再行主张。庭审过程中,美城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7947.26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79元,减半收取计10989.50元,由原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99元,被告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9890.50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上述费用,被告广饶县稻**高家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彤
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