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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255号 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计896.50元,由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