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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255号
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计896.50元,由原告东营博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