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异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25404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国际金融港D座1710、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MA0YDX9。
法定代表人:**三,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以申请执行人在(2020)鲁0591民初3829号中欠付异议人的违约金等额抵销(2021)鲁0591执1031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款项;2.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在(2021)鲁0591执1031号案件中对异议人招商银行5469××××××××-60001账户的冻结措施。3.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2021)鲁0591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审查过程中,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正申请事项第一项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以申请执行人在(2019)鲁0591民初3419号中欠付异议人的违约金等额抵销(2021)鲁0591执1031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款项。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059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案号:(2021)鲁0591执1031号】,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案件中互负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应付异议人的工程款及违约金高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执行款项,具体如下:因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贵院于2020年2月11日出具(2019)鲁0591民初3419号判决书,判令申请执行人支付异议人工程款995045.5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995045.54元为基数,按日3‰计算),同时异议人对承建的位于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院内的HG燃气站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因申请执行人未履行3419号案件的判决内容,异议人向贵院提起执行【案号:(2020)鲁0591执534号】,至今申请执行人未向异议人支付款项,截止202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拖欠异议人工程款995045.54元及违约金1606003.5元,暂合计数额为2601049.04元,超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人的831000元。现因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均因同一建设工程引起,且均为金钱给付债务,异议人依据《民法典》5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提出以上申请事项,望予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1.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债务抵销。虽然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由同一工程引起,但是性质不同,是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先违约造成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双方债务能否抵销,不能在执行阶段审查,应通过诉讼裁判确定。2.对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是按合法程序冻结,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解除。3.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合法,财产线索明确,贵院应积极执行。
本院查明,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9)鲁0591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5045.5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995045.54元为基数,按日3‰计算);二、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胜利油***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HG燃气站在上述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591执534号。
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0)鲁059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3月22日,每日3000元);二、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具备开工条件的资料、施工过程的资料、施工图,详细组织施工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合同文件、开工报告、组织机构及人员报审表,施工测量报验、材料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技术交底资料、质量验收记录表、报验申请表施工资料。三、驳回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591执1031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鲁0591执10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469××××××××_6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2565.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均已经分别为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9)鲁0591民初3419号判决书、(2020)鲁0591民初3829号判决书确定,且双方交付的均系金钱,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给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的数额大于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的数额,依法可以等额抵销。抵销数额以(2021)鲁0591执1031号案件中计算的数额为准。
关于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解除在(2021)鲁0591执1031号案件中对其招商银行5469××××××××-60001账户的冻结请求,因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给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的数额大于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的数额,两案件款项等额抵销后,能够保证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债务得以执行,故应当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终结(2021)鲁0591执1031号案件执行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鲁0591民初3419号案件中应付给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等额抵销(2021)鲁0591执1031号案件中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
二、解除对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469××××××××_6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2565.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