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保4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0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254046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高新区支行9050105306242050000540,0内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因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现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高新区支行9050105306242050000540,0内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