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慈铭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8民终3645号
上诉人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慈铭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向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明忠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杨 玲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冯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