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慈铭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7。
法定代表人:鲍丙符,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开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1执16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张兵
审判员  周朋辉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 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