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684号之一
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大坪村127号-1号附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FWGQ7Y。
法定代表人:叶尭,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23989756D。
法定代表人:鲍丙符,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170元),由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重庆共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45元。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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