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创之绿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1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之绿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岩,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XXX号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X号汽车的车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