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335号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调字【2018】24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6081.56元(含执行费139元),未执行标的16081.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金劳人仲调字【2018】24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慧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