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1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环球广场****南面(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8903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其申请应予准许,依法裁定对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的账户存款200万元(账号:13×××87),期限为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康健
审判员范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