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04执保327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201**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为川C242**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为川C242**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为川C200**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川0304民初1555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川C201**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为川C242**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为川C242**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为川C200**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共四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