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04执保323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
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川0304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鸣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