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鸿金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
法定代表人:郑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朝天村**(原朝天寺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世彪,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唐 诚
书记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