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川03**执保362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董事长。
本院受理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8)川0304执保3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以(2018)川0304执保3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车牌号为川C201**、川C242**、川C242**、川C200**的车辆。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8)川0304民初15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川0304执保3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解除本院(2018)川0304执保327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201**、川C242**、川C242**、川C200**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文英
书 记 员 王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