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鸿金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
法定代表人:郑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朝天村**(原朝天寺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世彪,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自贡市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0868元利息分别以45492元、5376元为基数,并分别自2018年3月9日、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
2、向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自***玫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两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王 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唐 诚
书记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