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5民初1902号
原告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顺鑫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原告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宇
书记员 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