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518号
上诉人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8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能以此为由排斥本案管辖权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