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昌鑫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7民初718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3月4日汉族,村民,住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5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鑫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MA62H2YQ7R),住所地:西昌市航天大道海河路。
法定代表人:湘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742273358A),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育,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昌鑫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34元,减半收取计18,317元,由原告***负担。鉴于原告***经济困难,本院实收3,000元,其余费用予以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