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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911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泰安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6]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行政处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泰安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天平街道办事处***村园地4600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泰国土资罚字[2016]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600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440平方米的厂房;3、对非法占用耕地46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115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6]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泰安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催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泰安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6]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2项: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440平方米的厂房的处罚。由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协助配合执行; 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泰安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