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东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247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3295442P。
法定代表人:向仕雄,董事长。
第三人:田祚银,男,1951年03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银(系田祚银外甥),1969年1月27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先银,男,1969年1月27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巴东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祚银、王先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英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鄢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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