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23民初415号
申请人: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组织机构代码:79329544-2。
法定代表人向仕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组织机构代码:55700466-6。
法定代表人崔恩,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副局长。一般授权。
申请人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与被申请人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位于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171号房屋第一层(1号至14号门面)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至今由申请人占有,且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实可能因被申请人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一方的原因,使本案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