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与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282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光明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0466-6。
法定代表人崔恩,局长。
被告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329544-2。
法定代表人向仕雄,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东县融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融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将位于巴东县信陵镇沿江路171号1楼全部门面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