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孔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1民初3445号
原告: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西关居委聚福巷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志,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沂孔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与朝阳路交汇东岳国际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董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工程公司)与被告临沂孔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志、被告孔明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安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孔明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9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3日,原告大安工程公司与被告孔明开发公司签订青岛临沂商会沂南城市综合体(东岳国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大安工程公司以包工、包料、包设备的形式进行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系统安装,合同金额为含税固定价4500000元,约定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还约定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调整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大安工程公司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根据工程情况及时完成了工程项目,并通过了被告孔明开发公司的竣工验收。原告大安工程公司完成固定工程价款部分及工程变更部分共计4700000元,至今,被告孔明开发公司仅付款18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合同还约定:被告孔明开发公司如未按约定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延期款项的0.3%承担违约金。
孔明开发公司辩称,欠原告工程款2900000元属实,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请法庭调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总价为含税价,原告未在要求付款前开具工程款发票,且工程仍在保修期内,原告应当开具发票后被告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被告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3日,大安工程公司与孔明开发公司签订的《青岛临沂商会沂南城市综合体(东岳国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大安工程公司以包工、包料、包设备的形式进行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系统安装,合同金额为含税固定价450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接开工令大安工程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商场部分室内末端安装完毕后,主机到场前付工程款40%,室内全部安装完毕后付合同款的30%,整体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10日内付合同款的10%,2018年9月30日前付10%,2019年3月30日前付10%。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大安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分阶段性履约后,孔明开发公司逾期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一方支付延期款项的0.3%作为违约金,造成的工期延误,孔明开发公司自行承担。
2018年11月27日,孔明开发公司、大安工程公司和其他部门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涉案工程经验收,质量等级确定为合格。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5月17日,双方分七次对涉案工程的变更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变更工程金额增加了200000元。
大安工程公司完成固定工程价款部分及工程变更部分共计4700000元,孔明开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尚欠大安工程公司工程款2900000元。
本院认为,大安工程公司与孔明开发公司签订的《青岛临沂商会沂南城市综合体(东岳国际)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安工程公司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孔明开发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大安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9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大安工程公司与孔明开发公司约定每天按延期付款的0.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且孔明开发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减少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年利率上限的规定,孔明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因双方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空调主机到场、室内安装完毕、整体系统安装调试合格的具体时间,孔明开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前四次逾期付款时间应从工程验收合格第二天算起,即从2018年11月28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临沂孔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0元,由临沂孔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璐
书记员书记员刘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