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1执279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西关居委聚福巷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孔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岳国际大厦21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孔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1执2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