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2民初547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工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6076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临沂市大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