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森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周立众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森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周立众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胡猛 审判员陈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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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撰稿:袁文校对:***印刷:***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印制 |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