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森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森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琼01**执恢38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森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蒋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森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5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并申请本院解除被执行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香格里.海口国宾馆(二)期”项目A5-101房的查封,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琼0105执恢3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