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付仲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1民初1970号
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7309843470。
法定代表人:廖海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娟,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仲华,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仲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3.00元,由原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