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8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41号,单位机构代码:915200007309843470。
法定代表人:廖海龙。
被执行人:付仲华,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再1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5,0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025.00元,共计76,0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仲华的存款、收入76,025.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