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路港工程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廖海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祖洪,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路港工程公司、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淳祖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9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向***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970元,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佘  异
审 判 员 张  鹏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星 星
书 记 员 罗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