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路港工程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廖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淳祖洪,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路港工程公司、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淳祖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8日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陈文玉
审判员 任建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莹
书记员夏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