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廖海龙。
原审被告:淳祖洪,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路港工程公司及原审被告淳祖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书面通知,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马天彬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鸿雁
书记员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