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廖海龙。
原审被告:淳祖洪,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路港工程公司、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淳祖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提起上诉后未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未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准许仍未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一直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经一审法院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仍未在指定的7日内交纳。经本院电话询问***,***陈述其未交纳上诉费,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张瑛娟
审判员 唐 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