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儿园,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12执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