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亿供热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东亿供热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东亿供热中心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2010)崂执字第708号的执行。2021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3514元,执行费110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山东泛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