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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青岛东亿供热中心、青岛崂山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804号 原告:***,女。 被告:***,住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被告:青岛东亿供热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923号。 被告:青岛崂山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东亿供热中心、青岛崂山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