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804号
原告:***,女。
被告:***,住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被告:青岛东亿供热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923号。
被告:青岛崂山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东亿供热中心、青岛崂山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