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3033号
原告青岛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青岛丽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