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执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