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东盛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1130号 原告: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东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大埠**。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东盛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崂山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