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与定州市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9117号
原告: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凌透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党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娜,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南街(宝塔花园小区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张英君,经理。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北塔**01-06。
法定代表人:周康,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太行联通路桥模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5元,减半收取计875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