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苏0413执恢1442号
强某某、江苏某公司:
关于强某某与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4)苏0413执4022号,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7648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7648元,其中,本金204633.28元,执行费3014.72元。本院已于2025年12月1日将该款支付给强某某,强某某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苏0413民初4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