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97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涛,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334494Xl。
法定代表人:王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金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