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6230号
原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与铁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21690682。
法定代表人:朱海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3281957050951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40740455。
法定代表人:张凤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河南暄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任 丽
审判员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