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6230号之一
原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与铁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21690682。
法定代表人:朱海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3281957050951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40740455。
法定代表人:张凤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河南暄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靳剑锋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 鹤